第一絛 本公司依照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之規定組織之定名為福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條 本公司營業範圍如左:
 
一、 天然棉、再生纖維、合成纖維、化學纖維、毛紡織、針織成衣製造印染買賣及其他加工業務。
二、 各種商品買賣及進出口貿易業務。(期貨除外)
三、 畜產、水產、農業繁殖及買賣業務。
四、 染料、色料、顏料、塑膠、化工原料及其製成品之加工製造買賣業務。
五、 委託營造廠商興建商業大樓、國民住宅等之出租、出售業務。
六、 經營觀光飯店、兒童遊樂場、保齡球館、游泳池、溜冰場、森林遊樂區、餐廳、小吃街、停車場、遊樂場(賭博性除外)提供伴唱視聽設備供人歌唱、舞場、電影院之業務。
七、 各種金銀鑽石珠寶、金銀紀念幣金條金塊及相關產品之進出口貿易代理、經銷買賣報價(黃金出口及期貨除外)(以現貨交易為限)
八、 倉儲業務。
九、 服飾、百貨、藝品、圖書文具之買賣及生鮮超巿之經營。
十、 ZZ99999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
第二條之一 本公司轉投資為他公司之有限責任股東時,其所有投資總額得不受公司法第十三條「不得超過本公司實收股本百分之四十」規定之限制,惟其額度由董事會訂定之。
第三條 本公司設立於台北巿,必要時得於其他適當地點設立分公司或其他分支機構。其設立及裁撤由董事會決定之。
第四條 本公司之公告方法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辦理。
第五條 本公司資本總額為新台幣參拾肆億元,分為參億肆仟萬股,每股新台幣壹拾元,其中未發行之股份授權董事會得分次發行之。
第五條之一 本公司股票概為記名式,由本公司董事三人以上簽名或蓋章,加蓋本公司印鑑,並經主管機關核定之發行簽證機構簽證後發行之。本公司發行之股份,得免印製股票,並應洽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機構登錄。
第六條 本公司股東辦理股務事項及行使其一切權利時,除法令及證券規章另有規定外,悉依「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辦理。
第七條 每屆股東常會開會前六十日內或股東臨時會開會前三十日內或公司決定分派股息或其他利益之基準日前五日內均停止股票過戶。
第八條 股東會分股東常會及臨時會兩種,常會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由董事會召開之,必要時得依法召集股東臨時會。
第九條 股東會之決議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之股東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十條 本公司各股東每股有一表決權,但有公司法第一七九條規定之情形者,無表決權。
第十一條 股東會以董事長為主席,董事長如缺席時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無指定時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公司法另有規定者,依公司法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刪除)
第十三條 本公司置董事五人,監察人二人,任期均為三年,連選均得連任。全體董事及監察人合計所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總數不得低於主管機關規定之成數。
第十四條 董事組織董事會以行使董事職權,由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對外代表公司。董事會開會時董事長應親自出席,如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時,由董事互推一人為主席。
第十五條 董事會除每屆第一次依公司法第二○三條規定外,應由董事長召集並為主席,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應有半數以上董事出席方得開會。董事如不能出席董事會,得出具委託書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代理人以受一人委託為限。其決議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有必要時得隨時召開會議。凡經董事會依章決議之事項,所有在任董事均應遵守執行。倘有違背致使公司損失時應負賠償責任。
第十六條 本公司為業務需要,得經董事會決議對外背書或保證,其作業依照本公司背書保證作業程序辦理。
第十七條 監察人得常駐公司並得列席董事會議聽取報告及陳述意見但無表決權。
第十八條 如業務需要時得由董事長聘請會計師為會計顧問及律師為法律顧問或本業達識之人士為本公司之顧問。
第十九條 本公司如業務需要時得設總經理一人,副總經理、經理若干人,秉承董事會決定方針綜理公司業務,其任免依照公司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 本公司每會計年度終了,由董事長造具左列各項決算表冊經董事會審議送請監察人查核後提交股東會請求承認。
  一、營業報告書。
  二、財務報表。
  七、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
第廿一條 本公司每年決算如有盈餘,除先完納稅捐彌補虧損外,應提撥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次依法令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後,依下列順序分派之:
  一、董事監察人酬勞百分之五,其分配辦法由董事長決定之。
  二、員工紅利百分之五,其分配辦法由董事長裁定之。
  三、特別公積百分之十,其用途由董事會決定之。
  四、其餘額併同以前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派之議案,提請股東決議之。
  本公司所處產業環境多變,企業生命週期正值成長階段。為考量本公司業務環境、未來資金需求及長期財務規劃,前項股東股利之分派,其中現金股利不得低於股利總額百分之五,惟現金股利每股配發金額若低於0.5元,得改以股票股利發放之。
第廿二條 本公司董事監察人得按月支領車馬費。
第廿三條 本章程如有未定事項悉依公司法、證券交易法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之。
第廿四條 本章程自經股東會依法議決呈請主管官署登記核准之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第廿五條

本章程訂立於中華民國五十五年十二月九日,
第一次修正於民國五十六年元月廿日,
第二次修正於民國五十九年二月一日,
第三次修正於民國五十九年十一月廿五日,
第四次修正於民國六十一年三月五日,
第五次修正於民國六十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第六次修正於民國六十三年五月廿日,
第七次修正於民國六十三年十一月十六日,
第八次修正於民國六十七年十二月三十日,
第九次修正於民國六十八年一月廿四日,
第十次修正於民國七十年八月八日,
第十一修正於民國七十二年六月五日,
第十二次修正於民國七十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第十三次修正於民國七十三年十月八日,
第十四次修正於民國七十四年三月二十四日,
第十五次修正於民國七十四年四月三十日,
第十六次修正於民國七十五年五月四日,
第十七次修正於民國七十五年十月五日,
第十八次修正於民國七十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第十九次修正於民國七十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第二十次修正於民國七十八年五月八日,
第二十一次修正於民國七十九年五月七日,
第二十二次修正於民國八十年五月十八日,
第二十三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一年四月三十日,
第二十四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第二十五次修正於民國八十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第二十六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第二十七次修正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第二十八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七年六月八日,
第二十九次修正於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二十四日,
第三十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二日,
第三十一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第三十二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七日,
第三十三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四日,
第三十四次修正於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三日,
第三十五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第三十六次修正於民國一○○年五月三十日。

   
  福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長  蘇 天 財
台北市100中正區愛國東22號15樓 TEL:+886-2-23973711 FAX:+886-2-23972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