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
本批動產已於97年3月26日在經濟日報與本公司網站公告標售,並訂於97年4月30日下午2時在台北市愛國東路22號15樓本公司會議室當眾開標,當天如因颱風或其他突發事故停止上班,則順延至恢復上班之第一個工作天下午2時同地點開標。 |
| 二、 |
投標者就本公司標售動產之使用資格,是否有受相關法令之限制,請自行依相關法規評估。 |
| 三、 |
凡公、私法人及自然人均可參加投標。大陸人民及外國自然人或法人投標者,是否有受相關法令之限制,請自行參照相關法令。 |
| 四、 |
投標單之填寫應依下列規定: |
| |
(一)以毛筆、自來水筆、原子筆書寫或機器打印。
(二)投標金額以中文大寫書寫。
(三)填妥投標人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電話號碼,法人應註明法人名稱及登記文件字號
或公司執照號碼,並註明投標人外出時代理收件人姓名住址。
(四)2人以上共同投標時,應註明各人應有部分,否則即視為均等;並指定1人為代表人,未指定
者,以投標單所填之第一人為代表人,投標人不得異議。
|
| 五、 |
投標人應將填妥之投標單並附上投標者個人或公司證明文件(身分證影本、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影本),於以雙掛號郵寄至台北市愛國東路22號15樓福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資產管理部收,如未能於97年4月30日上午12時以前送達本公司者,視同放棄投標之權利,投標人一經投標後,不得撤標。 |
| 六、 |
投標人可於開標當時到場參觀。 |
| 七、 |
開標決標: |
| |
(一)福益實業派員會同監標人員,於開標時間前1小時,開啟投標信件取回投標函件,於開標時當 眾點明拆封,及逐標公布所有投標人及其投標金額,並就之各標號最高標價及次高標價者進 行審查,經審查有投標無效者,則按標價高低依序遞補審查。 (二)有下列情形之1者,投標無效: |
| |
- 缺少投標單者。
- 投標單所填投標金額經塗改未認章、或雖經認章而無法辨識、或低於標售底價、或未以中文大寫者。
- 投標單所填標的物、姓名,經主持人及監標人共同認定無法辨識者。
- 投標單之格式與福益實業規定之格式不符者。
|
| |
(三)決標: |
| |
- 以有效投標單之投標金額高於福益實業所定底價之最高標價者為得標人,次高標價者為次得標人。
如最高標價有2標以上相同時,應當場由得標人及次得標人議價,如皆無意願提高價錢,則以抽籤決定,次高標價者有2標以上相同時,比照辦理。
- 如各標標價均未達標售福益實業所定底價,得由福益實業選擇最高價標廠商議價或廢標。
|
| 八、 |
投標人得標後應繳之全部價款,應在97年7月30日以前繳清,如因故延後開標,上述應繳價期限亦隨延後開標日數順延之。
有下列情形之1者,買賣契約關係消滅,得標人不得主張對標售之動產有任何權利: |
| |
(一)投標人放棄得標者。
(二)逾期未繳清價款者。
(三)依投標單所填投標人或代理收件人住址寄送之通知書無法送達或被拒收者。
得標人未依規定期限繳款者,由福益實業通知次得標人按最高標價承購,並限期繳款,如次得標人不願承購時,則另行依法處理。 |
| 九、 |
標售公告,視為要約之引誘,但對出價最高之投標人,除別有保留外,應視為要約。 |
| 十、 |
停止標售時,由主持人於開標當場宣佈,投標人不得異議。 |